河北 交房前须明示空气质量 |
| 2008-03-06 14:00:42 |
据报道显示,近日开始实施的《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明确规定:商品住宅和公共建筑在投入使用前,必须将空气质量检验检测结果在工程显著位置明示,否则将有可能被处以最高2万元罚款。 报道指出,公共建筑和商品住宅在投入使用前,建设单位必须委托通过计量认证并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室内空气质量进行检验检测,并将检验检测结果在工程显著位置明示。对违反规定的,由县(市)人民政府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另外河北省还规定,对列入建筑工程材料设备限制使用产品和淘汰产品目录的建筑工程材料设备,应当予以限制或者禁止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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